□黄春景

【事件回放】近日,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当事庭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4月17日中广网)

【读者点评】本来,法官判错案在所难免,但拿“眼睛花”用作“判错案”的挡箭牌,显然是对民意的敷衍。一句轻飘飘的“眼睛花”,毫无诚恳道歉之意,完全将法律的公正与正义抛诸脑后。“判错案”跟“眼睛花”扯上关系,解释过于牵强附会。

近年,法院系统曾发生多起受争议的错案,引发社会公众关注。“判错案”难免产生这样的恶果:一是使无罪的人受到追究,二是使有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此外错案还会使人们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感,使宪法的尊严荡然无存。据审判长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自己“眼睛花了”。这充分暴露出某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缺乏对人民群众、对法律、对事实高度负责的精神,该调查核实的证据不去调查核实,该排除的疑点和矛盾没有认真去排除,而是草率下判,一判了之。

最近,河南省率先尝试错案追究,法官判错案终身担责。如果此《办法》早前实施,审判长还敢称“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自己眼花了”吗?错案发生后,法官将过错塞给了“眼睛花”,这是我们所不能忍受的托词、借口。长此以往,将有损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