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国道省道沿线违章建设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依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国道省道沿线违章建设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信政办明电〔2012〕48号)和《国道省道沿线违章建设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国道省道沿线违章建设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其他党内法规、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所有县区、开发区、管理区及其国道省道沿线涉及到的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的建设、规划、土地、交通和林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员。

二、问责范围

1.自2012年4月1日信政办明电〔2012〕48号下发后,在本辖区内国道省道沿线违章建设行为仍未停止施工的。

2.对国道省道沿线违章建设,已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而不按要求整改纠正的。

3.对本辖区内国道省道沿线违章建设项目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4.对不按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在国道省道沿线违章建设的。

5.因监管不严,辖区内国道省道沿线仍出现违章建设的。

三、问责形式

市国道省道沿线违章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和受理查办群众举报,依据检查和调查的结果实行三级评定制。凡被评定为一二三级的,均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被评定为三级的,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次的,对县区和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诫勉谈话,连续三次的,对县区和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就地免职,直至给予纪律处分;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二级,或者连续三次被评定为一级以上的,可认定为三级,按上述进行问责。

信阳市国道省道沿线违章

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