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不思悔改
盗窃再落法网
一名刚刚被释放两个多月的盗窃犯,出狱之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当其再次盗窃时,被浉河派出所柳林社区警务中队民警抓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3月5日凌晨4时,柳林社区警务中队接到报警称,107国道旁某冻库内有一名形迹可疑人员,可能在盗窃物品。警情就是命令,当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该可疑人员早已利用复杂的地形,趁着夜色逃离现场。后经报警人清点发现,该冻库内的一些电缆线和电动机具等物品被盗,民警立即将情况向中队负责人汇报,同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民警经过大量的走访排查和多方的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犯罪嫌疑人的确切身份和违法事实。当天11时,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甘某抓获,并从其家中缴获盗窃的赃物。
原来,甘某系一名盗窃惯犯,曾因盗窃多次被劳动教养。去年12月,甘某因盗窃被劳动教养期满释放后,柳林社区警务中队民警和村干部积极对其进行帮教,但甘某仍恶习不改。
目前,犯罪嫌疑人甘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朱 文 李亚东)
贩卖赃车被发现
被判拘役和罚金
固始县一男子贪图小利,贩卖来历不明、证件不齐的摩托车,最终受到法律制裁。3月13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在未查验车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000元购买一辆摩托车后,又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姜某,并且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退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章科)
骗取他人财物
最终落入法网
3月28日,罗山县法院以被告人刘选玉(化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7月9日,被告人刘选玉和孙大勇(化名)将被害人刘某的一车玉米骗至光山县,卖给赵某。2007年9月15日,被告人刘选玉伙同孙大勇将被害人杨某的一车水泥骗至罗山县定远乡,卖给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选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董 霞)
父留土枪子珍藏
非法持枪领刑罚
许某因为珍藏两支父亲留下来的土枪,近日,商城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自首情节,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所持有的枪支也未造成严重后果。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赵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