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吕志豪 吴章科)近日,固始县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4月16日18时,被告人刘某的女友李某与被害人朱某的女友张某因为琐事,在固始县城关府前广场发生厮打,继而引发刘某与朱某之间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刀刺中朱某左腹部,致其脾胃裂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伤情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损伤腹部,损伤程度系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逃往外地。后被告人刘某的家人与被害人朱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损失43000元。
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3年8月5日,刘某刑满释放。2011年12月,刘某在天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的伤害行为系因生活琐事引起,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刘某的家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