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扶元梅 方贤利)近日,新县法院对一起存错款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进行审理。

2009年3月5日,原告毕某将当天的营业款2万元存入新县某银行营业部银联卡中,在签字时,才知道不是自己的银行卡,而是毕某在街上拾到的一张银行卡。原告毕某立即向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该大队对卡上2万元予以冻结。经查该卡的户主为被告熊某,开户所用的身份证显示其是湖北省石首市人,但是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在湖北省人口信息系统中查无此人。

新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毕某因重大误解将现金存入他人账号,该银行为依法应予撤销。被告熊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所得利益应当返还。第三人无过错,但是应协助将原告的存款返还原告。因被告和第三人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故判决被告熊某返还原告毕某汇款20000元,第三人某银行新县支行协助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