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 霞 黄真日)日前,由潢川县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洪某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罪一案,潢川县法院以(2012)潢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人洪某上述罪名成立,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单位商城县公安局经济损失41860元。
1月1日15时,商城县法院干警在伏山乡政府配合下,前往伏山乡徐堰村上白湾组,准备对拒不执行征收农业税生效判决的余某等二人执行司法拘留。当法院工作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徐堰村部时,被告人洪某伙同吕某、余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煽动百余名群众将法院工作人员围住。商城县公安局接警后指派干警前来处理时也被围困,执法人员被迫撤到徐堰村部。被告人洪某等人继续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持农具,将工作人员围困在徐堰村部内,并放掉警车轮胎气,阻止工作人员离开。天黑后,在现场的该县政法委和伏山乡领导将群众情绪基本稳定后准备离开时,遭到被告人洪某反对,其鼓动群众不要离开。次日凌晨4时,在执行人员准备撤离现场时,被告人洪某煽动群众并带头砸毁警车,当场将商城县公安局豫S2101号警车砸的面目全非,经评估,豫S2101号警车损失41860元。
潢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煽动群众并参与砸警车,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其行为也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第117条第二款、第134条之规定,属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