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 帆)日前,罗山县法院在审理相邻纠纷案件及故意伤害等自诉案件的审理中,采取“三结合”,加大调处力度,实现“案结事了”。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结合。该院对一些案情简单的案件,先由社会法官、人民陪审员、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双方的亲戚调解,调解不成则由承办人员根据案情进行判前释法,协调工作,真正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

“调解与奖惩”相结合。该院把自诉案件的调解率、赔付率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评,将调解数量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同时给予物质奖励,进而提高法官的调解责任意识。

“宽严”对接相结合。该院把被告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作为重要的悔罪情节在量刑上酌情予以从轻考虑,增强被告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量刑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