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司法局长带队,5天,24人出行,每人5800元的考察费用。引发了网民对公款旅游的谴责和质疑。深圳方面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作出将司法局长免职,以示处理和回应公众监督。(据2月25日新华网)
笔者有三个问题。一是处理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迎合公共的质疑及舆论的压力,还是真的认识到错误,教育后来人。如果这个问题清楚,有可能误伤,也不会有好的效果。因为就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也有为这位司法局长鸣不平的声音,为什么,我想是这件事具有普遍性,虽然有些出格,可是碰到枪口上了就处理了。我相信这位局长很快会复出,不信就骑驴看唱本吧。
二是如果这位局长小心谨慎,不是那么自以为是,在行程中多加几处地点,比如一大会址、南湖红船等,就有可能披上“红色旅游”的外衣,那么他们会不会受到处罚,会不会被免职?谁也不能否认,官方为了扩大内需,极力鼓励“红色旅游”,可谁都心知肚明,这就是变相的公款旅游,这就显示出我们政策中的一些矛盾,选择性执行是大行其道的。司法局长被免职是有点冤。
三是我们法律中有带薪休假的规定,可是有几家单位能执行,又有几位普通员工能享受?也没有见到处理了不执行这项规定的任何责任人。这里不是狡辩,如果龙岗司法局考虑得更详细点,把这次活动定位为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活动,那么会不会受到处理?何况他们是经过批准的,领导带队无可厚非,如果被处理,显然没有说服力。何况依据的两个处理规定,都是具有特定指向的,52个不准是副科级以上干部适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针对党员。可见我们在执行中不但具有选择性,还有某种迎合性,迎合某种需要或权势。
之所以想问这三点,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政策词语简单化、文牍化,比如深圳纪委处罚的依据来自两个文件,对什么是“公款旅游”并没有说明,是不是所有的涉及到公款的旅游都应该受到处罚,那么如“红色旅游”、“考察学习”也就是公款旅游的一个变种,只是“旅游”的比重有所不同而已。正是因为这个因素存在,很多政策执行力偏低,很多政策选择性执行,这样难免就失去了权威和公正,成了某种工具,也就不会有很好的教育和警示意义,因为有些人明白,戏法人人会变,各有巧妙不同而已。
(摘自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