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志淮)日前,潢川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假币犯罪案件。被告人雷某因涉嫌运输假币罪,被告人左某因涉嫌出售假币、非法持有假币罪,被告人唐某、邱某、严某、黄某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潢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雷某携带假币649500元乘坐出租车从安徽省阜阳市前往河南省潢川县,当车行至潢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魏岗交警中队处时被潢川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649500元为伪造的人民币。2011年9月中旬,被告人左某与被告人唐某联系出售假币,后被告人唐某与被告人邱某、严某、黄某联系,四人经预谋后,共出资56100元,购买假币330000元。其四人携带购买的假币乘坐潢川到安徽省临泉县的班车准备外出时被潢川县公安局查获。同日,潢川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左某租住的房屋内另行查获伪造人民币72700元。经鉴定,以上假币全部为伪造的人民币。
该案在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庭审阶段后,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