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摊位起纠纷 巡警及时化解
1月25日8时许,小摊摊主包某与卢某在该县谯楼街华联超市附近,因占用摊位发生争执,双方正吵得不可开交时,息县巡特警大队三中队民警罗勇、彭凌锟赶到现场。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得知两人争吵的主要原因是都想占个好位子,多做些生意,多赚些钱。考虑到双方年龄比较大,出来做点小生意不容易。为了妥善处理双方的争执,民警在劝解两人的同时,对附近摊位进行调整,使两人都有空位摆摊。
(董曼曼 崔 君)
摩托车丢失在路边
细心民警找到失主
1月12日11时许,光山巡特警大队民警苏德思巡逻至该县二环路附近时,发现有一辆崭新的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停放在路边,经民警回忆昨天巡逻时也在此处看见过这辆摩托车,下车询问后确定是一辆丢失的摩托车,民警立即驱车在附近寻找失主,同时询问110指挥中心是否有人报警丢失摩托车。
该大队根据此车牌照信息,通过该县交警大队交通应用平台查找到摩托车主人裴某,并通过其办牌照留下的联系方式找到裴某,让其带领有关证件和手续到光山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领取。
(文 燕)
出狱后不思悔改
打伤他人再获刑
固始县一男子曾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先后两次被判处刑罚。然而,他没能认真汲取教训,就在其第二次刑罚执行完毕释放后刚满18天时,该男子又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将其打致轻伤。最终,该男子在不得不赔偿被害人巨额损失的同时,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2年1月13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吴国磊)
雇员作业受伤
责任人均担责
2月14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雇主原告丁永利(化名)赔偿雇员被告刘大奇(化名)各项损失共计50432.07元,发包人被告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人被告周志军(化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遂作出上述判决。(董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