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 霞 袁凌翔)日前,由潢川县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案,被信阳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依法改判,被告人刘某由无罪改判为有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同组村民彭某发生争执后厮打。被告人刘某对彭某左肩部击打,致使彭某左肩部锁骨骨折。经潢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彭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0年7月10日,潢川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2010年11月9日,潢川县法院以(2010)潢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潢川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定罪量刑,原审法院在证据采信上存在明显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潢川县检察院依法向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信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潢川县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潢川县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