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 陈 菲 吴晶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事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也直接关系到核能和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确保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29日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是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三个核心环节。对此,条例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规定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废液进行处理,并送交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或者处置。
——明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建立情况记录档案,加强安全检查和放射性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
——强化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手段,同时要求从事放射性废物相关活动的单位建立相应的安保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并定期报告相关情况。
送交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衰变期比较漫长,需要对处置设施规定更为严格的安全管理要求。为此,条例针对处置设施的选址建造、安全条件、设施关闭后的安全监护等作了特别规定。
例如,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衰变期的不同,规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1万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为了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条例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针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违法许可、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规定了依法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放射性废物相关活动单位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违法送交贮存、处置,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等,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