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曾 瑞)我省第一部水路交通管理法规《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1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政府、交通和相关部门及水运企业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觉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将水上交通安全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挂钩,与主管安全生产的责任领导挂钩,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全市经政府审批的73处渡口全部落实了县、乡、村、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水运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各水运企业按照《办法》要求,逐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法人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细化,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新格局。《办法》规定“乘客上船必须穿戴救生衣”,在有效监管下已得到贯彻实施,经过现场监督、现场宣传,乘客穿戴救生衣的意识明显增强,船主做到了自觉要求、自我检查、主动配合。同时乡镇政府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乘客上船不穿救生衣不渡运。营运船舶、客渡游船用途标识的喷涂率达到100%,不同种类的船舶在显著位置上喷涂标识更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管理。根据《办法》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有水上交通管理任务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水路交通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截至目前,我市已有一区五县设立了水上安全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