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就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我市航务管理局负责人赵新安(以下简称赵),他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作了回答。
记者:请介绍一下我市水路运输的现状。
赵:《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上半年施行。
信阳航运,历史悠久,但基础薄弱,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全市水运运力不足万吨,且大都是载重几十吨的水泥船舶或木质船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信阳航运开始走向快速发展的轨道。特别是“十一五”时期,全市水运运力以每年10万吨钢质船舶的速度递增,单船吨位平均载重达800吨以上,全市省际水路运输企业由12家发展到21家,货船由910艘增加到1304艘,运力由59万吨增加到106万吨,货运量由600万吨/年增加到1280万吨/年。目前,全市水运运力占全省水运运力的40%,提供了1万多个就业岗位,成为信阳运输行业的主力军。
同时,经过不懈努力,我们在航道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上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2008年开工建设的信阳航运史上投资规模最大、概算1.53亿元的淮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较大地改善了淮河航运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其中,固始望岗港已于2010年8月正式通航,港口吞吐量累计突破60万吨。望岗港的建成通航,起到了产业聚集的效应,目前已有多家企业正在与当地政府协商,有意在靠近码头的地方建厂,表明望岗港已初步具备成为豫南沿淮货物重要周转基地和综合物流园区的条件。随着淮滨饮马港建设的完成和十二五时期淮河淮滨至息县航运工程的实施,以及港口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水路、陆路的无缝对接,淮滨港、固始望岗港将成为豫东南水路物流枢纽,发挥港口的产业集聚效应,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记者:《办法》所称水路交通主要包括哪些?
赵:《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记者:《办法》对航道建设投入的主渠道有什么规定?
赵: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
记者:企业或个人能否投资港口建设并参与经营和管理?
赵:我省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记者: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否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及其标准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赵: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记者:内河通航水域举办哪些活动需要报批?
赵: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的,应当提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以上所列作业或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记者:航道和港口水域禁止哪些活动?确因需要,如何报批?
赵:以下活动禁止在航道和港口水域进行:
(一)养殖、种植;
(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
(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
(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记者:航行、作业时禁止哪些行为?
赵:(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二)跨航区、航线运输;(三)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五)非客运船舶载客;(六)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七)酒后驾驶或作业;(八)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记者: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如何办理?
赵: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记者: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赵: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四)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据。
记者: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赵: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记者:你认为《办法》解决了哪些突出问题?
赵: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航道建设中的职责,为解决困扰航道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明确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应列支专项财政资金,建立长期稳定的建设资金渠道。目前,我省的内河航道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政府因未能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建设资金渠道而投入很少。《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建设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今后国家将继续增加投资,加强航道、支持保障系统和中西部地区内河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我省各级政府也要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以重现我省航运事业往日的辉煌。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为维护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记者:你认为《办法》的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赵:意义重大。第一,有利于加快河南省水运事业的发展。水运作为一种绿色、节能、环保、经济的运输形式,近年来越来越得到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重视。“十一五”期间,我省积极挖掘水运潜力,以打通淮河水系与长三角直接沟通的便捷水上通道为核心,先后启动了一大批重大航运工程。省内水路运输发展势头良好,在服务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全社会对水路交通优势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对我省发展水路运输良好条件的了解还不够多,一些地方对水路交通建设的重视程度还有待加强,航运发展需要与航道建设投入不足的矛盾仍比较突出,航运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目前,中原经济区建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河南省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水路交通作为综合交通的组成部分,作为交通建设重点加强的领域,将会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和难得的发展机遇。《办法》在这样的形势下颁布实施,对凝聚社会共识、加大建设投入,对加快航运开发建设力度、提高我省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对构建我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有利于保持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第三,有利于推动水路交通规范化管理和依法行政。同时,《办法》的立法原则、有关制度的构建充分体现了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贯彻实施《办法》,对加强水路交通管理法制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城际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