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坟引发火灾 被判徒刑三年
固始县一男子在给其祖父上坟时,不慎将林区引燃,造成林区火灾,过火面积29.2836公顷。案发后,该男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国有林场经济损失13.3万元。2011年11月25日,固始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查明:2011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国有固始县林场王店林区夹山南坡给其祖父上坟时,不慎将该林区夹山引燃,造成林地火灾。经固始县林业局鉴定,过火林地面积29.2836公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向固始县公安局自首。经协商,被告人赵某赔偿国有固始县林场王店林区经济损失13.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过失引起林地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9.2836公顷,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赵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吴未未)
因贪小便宜买赃车
被判管制并处罚金
浉河区一妇女沈某路遇一中年男子以450元低价向其兜售一辆雅迪牌崭新电动车。该妇女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买下。其贪了小便宜,不料却吃了大亏,且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被告人沈某被浉河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2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3月11日17时许,高某将其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信阳市十三小学前门时被盗。2011年3月中旬,在信阳市新华大市场内做生意的被告人沈某以450元价格从销售赃物人的手中购得高某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2011年7月12日,高某在信阳市铁板桥农贸市场家属院内发现其被盗的电动车后报警,公安干警将沈某抓获并追回雅迪牌电动车退还高某。该雅迪牌电动车经价格鉴定,价值4300元。
浉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尚能认罪,系初犯且赃物已追回退失主,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 瑛)
五元车费引争斗
造成伤害担责任
日前,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乘客和司乘人员在乘车的过程中大打出手,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赔偿案件,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赔偿汪某住院花费的一半,共3000余元。
2011年10月5日,汪某从商城县钟铺街乘坐客车返回罗山。因汪某在罗山没有下车,继续乘车到信阳,该车售票员要求汪某补10元,但汪某只同意补票5元。因此,双方发生纠纷,汪某要求乘务员找回5元钱,并在车站追着乘务员要,此时,司机刘某看见汪某长时间纠缠乘务员要求找钱,就动手将汪某打伤。汪某被打伤后,住进浉河区某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住院治疗费3481.65元。汪某经医院诊断为胸部损伤,胸壁软组织损伤,建议休息两周,汪某出院以后要求刘某赔偿其住院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6138元,并要求刘某的车辆挂靠单位信阳市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刘某则认为原告汪某也有过错行为,有些事项请求不当,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协商未果后。11月8日,汪某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和其车辆挂靠单位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38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系车主,又是客车司机,汪某作为旅客乘坐刘某的客车,刘某就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同时汪某理应按路程支付乘客车费,但汪某下车后以该车售票员多收5元钱票款为由,长时间纠缠售票员退款,引起纠纷,方式方法欠妥当,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刘某动手殴打乘客,致汪某伤害,事实清楚,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信阳市某运输公司,是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双方是因斗殴致一方伤害,不属运输合同的范畴,该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杨 瑛 沈 阳)
无证酒驾摩托车
造成事故受处罚
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结果将路边行人撞成轻伤,酿成交通事故。11月17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无证酒驾案,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驾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82KM+200M处时,车辆驶进入非机动车道将步行人李某撞成轻伤。经检验,被告人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1。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董王超 余 婧)
老人街头迷路
民警倾情相助
日前,平桥派出所民警帮助一位89岁的迷路老人找到了亲人,并把他送回了家,受到了辖区群众的赞誉。
11月16日上午10时许,平桥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龙江路中段有一老人迷路需要帮助。接到报警后,民警彭伟、胡伟东迅速赶到这位老人迷路处。在现场,民警向老人询问其家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老人含糊其词。经过20多分钟的耐心询问,民警才从老人口中得知其认识的一个姓张的男子。民警立即按照老人说的大概地点驱车找到了张某,经张某辨认,这位老人名叫潘某,现年89岁,张某立即与潘某的女儿取得了联系,几分钟后,潘某的女儿赶来,她连声说“谢谢,谢谢!”接着,民警将老人扶上警车,和其家人一起将老人护送回家。在老人家中,其儿子一边感谢民警的热心帮助,一边说“老人有散步的习惯,因为年纪大了,又是刚到这里来住,散步时可能走得太远了,就忘记了回家的路。今后,我们一定要陪着他出去,防止老父亲再次迷路走失”。(曹春明 段傲鸣)
司机变造车牌号
受到处罚悔已迟
11月25日,正在潢川客运站附近执勤的民警突然发现一辆红色出租车的牌号颜色异常,就立即截停了该出租车。经仔细检查,该车实际牌号为“豫ST3133”,司机胡某将牌号改成了“豫ST3736”,其中的“7”和“6”是用白色口香糖粘上去变造而成的,若不是仔细观察,很难发现。在事实面前,心虚的胡某一脸沮丧,承认私改号牌是为了避免交通违法时被电子监控抓拍,刚改两天,没想到这么快就被发现了,但是,后悔已经迟了。
潢川县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胡某给予罚款5000元并处七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夏俊涛 刘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