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吕志豪 吴国磊)固始县一名地税所会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瞒报、截留税款手段贪污税款6万余元。12月6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且全部退出赃款,法院以贪污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孟某,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任固始县城郊乡地税所会计,后任固始县地税局城区分局征管员。

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孟某利用其担任固始县城郊乡地税所会计职务之便,采取瞒报、截留税款手段,贪污税款61598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于2011年7月14日到固始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孟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