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里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手段对面临年老、疾病、生育、伤残以及失业等风险因素而暂时、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或公民给予一定程度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是保障风险最多,运用资金最多,影响最大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在制定和颁布过程中始终坚持和贯彻了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共12章98条,包括8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而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则覆盖全体职业人群。

3.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4.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都在过去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突破。

5.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增强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制征收手段,包括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6.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规定了由人大、行政、社会共同构成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7.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经费保障、基本职责和信息化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

8.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其它对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基金管理等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

我市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1.加强学习,持续不断地宣传好《社会保险法》。全市人社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全面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同时,要把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切实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2.明确责任,深入推进《社会保险法》的贯彻落实。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全面梳理《社会保险法》执法依据。要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公共服务方面的执法岗位,明确执法责任人员,并纳入评议考核机制,确保《社会保险法》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3.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施行,必将对用人单位及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社会保险利益关系也会有一定的调整。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要对此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要大力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注重协调,努力创造《社会保险法》全面实施的良好环境。全市各级人社部门一定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使《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引起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切实取得全市广大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携手创造一个《社会保险法》全面实施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