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审判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笔者认为,实践中要坚持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工夫。

一、坚持“案结事了”的审判观,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上下工夫

“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评价法院审判工作的好坏,不能简单看出台了多少措施、审理了多少案件、收取了多少诉讼费,更重要的是看是否真正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情绪,是否维护了稳定,是否促进了和谐。“案结”是指案件法律程序上的终结,主要表现为诉讼文书如判决、调解、裁定等发生法律效力,反映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事了”主要指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实现了诉讼所确立的应当保护和实现的实体权利,当事人、社会公众表示普遍认可,反映了审判的社会效果。因此,在审判活动中必须要强化贯彻“案结事了”的目标要求,积极探索有效化解纠纷矛盾的方式方法,坚守法律的底限,讲求策略的灵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公正高效”的审判观,在认真履行法院工作主题上下工夫

“公正高效”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体现。缺乏公正的裁判,虽然可以凭借国家的强制力暂时使人遵从,但却是脆弱的、表面化的、没有生命力的权威。高效是公正的具体体现。司法公正应该是有效率的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如果不讲究效率,随意拖延诉讼,效率低下,案件欠拖不决,当事人不堪诉累,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和实现,司法的“公正”就失去了意义,和谐社会更无从说起。具体到审判工作,一是坚持实体公正,二是坚持程序公正,三是坚持形象公正,四是坚持时效公正。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审判观,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下工夫

首先要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司法救助,对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帮助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规避诉讼风险,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同样享受法律的公正,坚决杜绝法庭成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其次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调解、协调、和解力度,积极推行审判释明、判后答疑等做法,把审判过程变成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过程,尽量少一些“法不容情”,多一些“情法交融”,少一些“唇枪舌箭”,多一些“和风细雨”,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多办一些增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融洽协调的“和谐案”;再次要完善涉诉信访机制建设,下大气力解决涉诉上访,善于从“法度之外,情理之中”做工作,延伸司法审判功能,化解矛盾纠纷,法律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尽快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特别是对一些有“瑕疵”但又不足以再审的案件、无执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受害人得不到经济救济、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案件等,重点靠调解协商,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等办法解决,使群众在精神上、物质上得到适当抚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四、坚持“创新发展”的审判观,在促进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上下工夫

构建和谐社会对法院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和更重的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困难和希望同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重点在以下方面下工夫:一是加强队伍建设。紧紧抓住“一学双争”主题教育活动这个平台,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真抓实干、求真务实,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秉公用权、廉洁司法的良好风气,营造荣辱与共,和睦相处,相互关爱,人和气顺的工作氛围。二是更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实现工作发展,关键在长效机制,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把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坚持和发展;同时善于思考,用心研究、总结、提高、升华司法审判工作特点,准确把握司法审判工作的规律,将上级要求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工作理念体制,努力实现持续全面发展。三是更加注重综合治理。在工作依靠上,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及时汇报,加强与各方的沟通交流,争取支持,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工作思维上,要善于将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结合,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结合起来,从“案件之中”、“案件之外”全方位、多角度思考问题,化解矛盾。在工作方式上,积极创新,大胆探索,研究新情况,制订新措施,确保工作实效。在工作重心上,突出审判主业,加强流程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统筹协调审务、政务、管理各项工作,抓重点,促全局;抓单项,促整体;提升全面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