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行盗窃 民警抓现行
近日,光山县巡特警大队民警在该县县城宝相寺商场巡逻时,突然接到群众口头报警,称有人在商场日杂区门店附近徘徊,形迹十分可疑,巡逻民警当即决定在附近隐蔽蹲守抓获现行。
藏身暗处的民警警觉地发现一名可疑男子怀抱一白色塑料袋从商场日杂区门店出来后慌慌张张逃跑,民警当场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擒获,现场从其身上搜出作案工具和盗窃日杂门店的现金1200元。(李本全)
滥伐林木已违法
阻碍执法受重罚
近日,罗山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妨害公务判处1年6个月,数罪并罚执行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陈某于3年前开始做木材生意。2011年8月5日,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8.25立方米。当日,罗山县森林公安干警在接到报案后赶到陈某滥伐林木现场进行查处,陈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上前辱骂并持棍将办案民警打伤,指挥并帮助已装满树木的两辆卡车强行开离现场,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且数额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又以暴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高尤玲 周 辉)
承包工程无资质
造成事故担责任
固始县村民韩某将自己房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汤某建设,汤某将房屋混凝土的工程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王某。在施工过程中,王某的雇员张某被摔成十级伤残。后张某就医疗等费用的赔偿问题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10月1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定被告王某、韩某、汤某对原告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79766元,他们分别承担50%、20%、30%的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系固始县人,受雇于被告王某从事混凝土承包工程。2010年3月,固始县蒋集镇韩某将自己在蒋集镇街道的二间二层门面楼房建筑工程承包给本镇的汤某。汤某接到工程后,将其中的打混凝土工作分包给被告王某。原告张某在给王某干活的过程中,在扶吊机柱子时,由于吊绳出现问题,导致原告张某摔成重伤。张某伤情经信阳天正法医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20%。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受伤系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造成,对于该起安全事故的发生,房主(发包人)韩某、总承包人汤某、分包人王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王某无农村工匠资质却承包建筑工程,违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对施工中的安全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故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韩某作为房主,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汤某,除自己未尽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外,并有选任不当的过错,对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汤某无建筑资质却承包工程,并将工程肢解分包,使工程安全隐患增加,违反《建筑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原告张某的伤害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章科)
邻里琐事起纠纷
打伤他人被判刑
因用迷信咒骂他人而引起邻里纠纷,继而厮打起来,10月26日,罗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在街道上遇见原邻居王某,质问在其搬家时,王某在其门口烧了一把稻草和几张烧纸,并放了一挂炮之事,为此,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从豆腐摊上拿一条扁担,击打王某的头部,致王某头部裂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范围。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鉴于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杨 帆)
唱歌引发纠纷
故意伤人获刑
男青年袁某在一家KTV包房唱歌时,与结伴同来唱歌的李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争执中袁某持空酒瓶将李某头部砸伤。浉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查明:2010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袁某的亲戚孔某邀请袁某与被害人李某等人到信阳市建设西路一家KTV包房唱歌,袁某认为李某轻视他,遂与李某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袁某持空酒瓶将李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皮肤裂创,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经调解,袁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220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袁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尚能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 瑛 陈 娟)
就餐结账起纠纷
伤人砸物被判刑
平桥区一青年陈某在一家烧烤店就餐时,因结账问题与该店老板发生口角,陈某纠集同伴胡某、冷某、辛某来店伤人砸物。近日,浉河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冷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辛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0年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胡某在信阳市新华西路一烧烤店吃完饭后,因付账金额与该店店主朱某发生争执,陈某便纠集胡某、冷某、辛某将店内物品砸坏,朱某的妻子严某在阻止过程中被陈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严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胡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调解,上述4被告人的亲属共赔偿被害人严某经济损失59000元。被害人对4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冷某、辛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纠集他人且致人轻伤,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冷某、辛某跟随陈某滋事,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胡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4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曾 斌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