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炜
日前,本报一则有关我市争创驰名商标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新闻报道,看后让人既欣慰又有点担忧。该报道称:截至目前,我市“羚锐”、“华英”、“龙潭”、“蓝天”、“文新”、“九华山”等6件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64件商标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138件商标被认定为信阳市知名商标,全市中国驰名商标总数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总数在全省位列第三。之所以让人欣慰,是因为我市的很多企业品牌意识有了增强,但让人担忧的是我市个别企业经营者误解了“驰名商标”的意义。
我国设立驰名商标制度是为了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探究我国现行法规对驰名商标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驰名商标是作为一种法律事实而存在,并非某种资格或荣誉。在这方面,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都规定:保护驰名商标不以注册为前提,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本国驰名为必须条件。
如此说来,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界定大都强调在知名度的认定上,所以才容易引起很多企业经营者的误解:认为只要获得了“驰名商标”,消费者就一定会买账。于是乎,个别经营者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荣誉称号而盲目追逐,大肆对驰名商标进行商业宣传,驰名商标成为营销的重要手段。在很多人眼里,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不仅可以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更可以凭借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带来滚滚财源。此时,关于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已经被严重扭曲和异化,甚至出现不惜以各种手段“争创”驰名商标的乱象。
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市茶产业拥有4件中国驰名商标,成为全国拥有茶产业驰名商标最多的惟一省辖市。我市实现了涉农商标总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和涉农名牌商标发展的三大突破,极大促进了全市农副产品品牌化、特色化、产业化发展,初步培育形成了河南禽产品商标品牌基地,涌现出了“公司+商标+基地”等新型产业化经营模式,提升了信阳农产品附加值,增强了企业市场竞争力,带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这些都是好事,对信阳的发展大有裨益,但我们绝不能躺在“驰名商标”的怀抱中高枕无忧,还应该进一步向“中国名牌”迈进,“中国名牌”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颁发的一种荣誉称号。即便“驰名商标”乃至“中国名牌”等各类牌子都拿到手了,也一样要戒骄戒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如何,最终还是消费者说了算。应了那句老话: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