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采伐树木 被判管制罚金

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固始县一农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149棵,折合16.245立方米。11月4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甄某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甄某系固始县城郊乡人。2009年9月,被告人甄某以4000元的价格将城郊乡五里村在312国道绿化带上的杨树和杉树买下,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杉树109棵,杨树40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甄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甄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章科)

为“爱”痴迷

被“骗”伤人

幸福美好的恋情总是令人向往和憧憬,但若是不负责任的畸恋,最终得到的下场便是害人又害己。已是三个孩子母亲的余某,因为在打工过程中经历的一段变味的感情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近日,犯罪嫌疑人余某已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9月,36岁的余某,在某饭店打工过程中,结识了同在此饭店打工的孔某,二人很快便打得火热,并相约私奔。余某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处未见到孔某,余某因此感觉自己情感被骗。余某不甘心,多处寻找孔某,几日后找到已在另一处饭店打工的孔某,因“爱”生恨的余某便拿起菜刀将孔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孔某的伤已构成轻伤。等待余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周 慧)

买卖不成起纠纷

捅伤他人被判刑

董贵与李立本是同村村民,因谈买卖不成起纠纷,董贵用杀猪刀将李贵捅伤。日前,罗山县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董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查明:2005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董贵与被害人李立,在打谷场因买卖拖拉机价格问题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被邻居劝开后,董贵返回家中拿来一把杀猪刀,将李立肚子捅一刀后逃跑。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李立的伤情构成重伤。董贵于2011年8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董贵的父亲赔偿了李立医疗费1.1万元。案件审理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董贵再一次性赔偿李贵损失26000元,李立对董贵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贵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李立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立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余 婧)

轻微事故起纠纷

互不相让受处罚

近日,商城县公安局快速查处一起因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治安案件,使双方当事人深受教育。10月17日下午,在商城县城区某广场,涂某驾驶的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轻微摩擦,双方互不相让发生争吵,闻讯赶来的双方家属因言语冲突也发生争吵与厮打。接到报警的商城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在依法传唤当事人王某时,遭到王某亲属阻碍。因当时正值上班时间且在县城中心区,造成群众围观,影响较坏。

商城县公安局迅速调集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将阻碍执行民警的当事人强制传唤至城关派出所。经查,涂某(男)与王某(女)发生交通事故后,互相指责,双方均叫来了各自的亲属,王某的姑父洪某等人与涂某及其家人发生厮打,派出所民警在传唤双方当事人时,王某的三叔等人强行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民警查清案件事实后,分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殴打他人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裁决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均十分后悔,由于不冷静和一时冲动,使得自己多位亲属受到了行政处罚。

(胡克润 王宏波)

家事引纠纷

法院来判决

近日,浉河区法院对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查明: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到其婆婆魏某家搬运自己的箱子等物品时,因其对魏某等人怀有不满,就扔、摔家中物品。被害人刘某(徐某的侄子)见状阻止时,二人随即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徐某持电饭煲将刘某脸部砸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损伤程度系轻伤。案发后,徐某的家属赔偿刘某经济损失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尚能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孙良军 陈 娟)

少年弹弓伤人

家长承担责任

12岁的女孩小燕玩弹弓不慎射中8岁的男童吉吉眼睛,造成吉吉受伤致残,日前,光山县法院依法判决小燕赔偿吉吉各项损失47859.8元,由小燕的监护人(父母)林某、魏某承担。

法院查明:吉吉的外祖父与小燕家在同一个村民组,2010年8月1日,吉吉来到其姥爷家,当日下午3时许,吉吉与小波、小文等小朋友在小静家门口一块玩耍,小燕与小静在边屋楼顶上玩。吉吉、小波等人往楼上扔石子,小燕在楼上拿弹弓将莲籽往下射,正巧射中吉吉右眼。后吉吉被送到武汉治疗22天,其伤情被司法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吉吉的父亲以吉吉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小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30218.37元。

法院审理认为,吉吉、小燕在一起玩互掷、互射危险游戏发生损害后果,因其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的合法性、危险性和后果缺乏识别和控制能力,其监护人均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依照法律规定,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双方责任承担比例以4:6为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戴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