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拒绝和逃避服兵役的,给予下列惩处:

一、应征青年拒绝和逃避服兵役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不得参加由政府和国有企业组织的招工、招聘。

二、应征青年或者其家庭拒绝和逃避服兵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四、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