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维护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有关机关必须依法认真受理处理,采用走访形式反映问题的,应当推选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不再受理。

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信访人员一律到信访大厅反映和解决问题。信访人员严禁堵塞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门、拦截进出机关车辆;严禁在市委、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严禁在市委、市政府机关或信访接待场所非法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遗弃在办公、接访场所;严禁在市委、市政府机关或周围以设置横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下跪喊冤等形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严禁携带危险易爆物品、管制刀具上访。对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信访人,经信访部门批评劝告无效的,一律按照先处置违法行为再解决合理诉求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拒不解散的,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强行驱散;对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为首人员或骨干成员依法予以拘留、劳教;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