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 霞 袁凌翔)日前,由潢川县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刘某、魏某行贿、挪用公款一案,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被潢川县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008年7月,被告人刘某、魏某在协助政府从事中石油成品油输油管道“兰郑长”项目工程临时占地补偿工作时,时任“兰郑长”项目潢川段临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负责人朱某(另案处理)向其二人索要10万元,该二被告人为达到多报补偿款的目的,由被告人魏某个人筹集到10万元后,伙同被告人刘某送给了朱某,朱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拨付补偿款近30万元,后因潢川县老城办事处介入此事调查,朱某将收受的10万元退回,多报的补偿款也由被告人刘某、魏某上缴老城办事处。

被告人卫某因做花木生意需要资金,知道被告人魏某保管有应赔付给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奶庙村群众的临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便向其借用。2008年12月14日,被告人魏某、刘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其保管的10万元公款借给被告人卫某从事经营活动。此款于2008年1月18日归还。

2010年6月23日,潢川县检察院以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刘某、魏某、卫某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其中刘某有自首情节;魏某对行贿罪有自首情节。2010年8月10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以(2010)潢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二、被告人魏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三、被告人卫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魏某犯有数罪,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于2010年8月20日依法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潢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为: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魏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