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敏生 阮江帆)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谢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钢筋制作费人民币4000元整。

2006年春,原告李某到被告谢某承包的工地干活,主要任务是钢筋制作。经双方初步结算,被告谢某为原告李某出具一张欠钢筋承包制作款48100元的欠据。但由于没图纸,无法具体结算工程量,由此引起纠纷。

法院在审理时了解到,该案当事人是亲戚关系,互相比较熟悉,此前关系较好,并无其他矛盾积怨。若以判决形式了结此案,恐怕以后双方之间仍存在怨气。若以协调和解的方式结案,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优于判决结案。因此,合议庭分头找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至此,一场亲戚之间对簿公堂的局面被成功化解,既挽救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又解决了矛盾纠纷,情理法三者达到了完美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