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雷丽萍

在9月28日召开的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周永康再次强调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部署具体工作。这是在社会管理工作中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标志着这一重点工作进入新的阶段。从今年年初,党中央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确定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到此后完善相关机构、加强领导力量,再到今天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充分显现了党中央对社会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司法行政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工作,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重大任务。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监狱劳教(戒毒)、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职能和工作,与社会管理中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基本任务密切相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要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服务群众的工作,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管理能力水平。司法行政机关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司法行政工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把群众满意作为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放到心中最高位置,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坚持执业为民、服务为民,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满腔热情地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着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坚持服务为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通过强化社会服务提高社会管理实效。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群众的职能优势,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的专业优势,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进一步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尤其要大力实施好法律援助“金手杖”工程,这是市委常委会提出的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我市要大力实施好的“四金”工程之一;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要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具有独特优势,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努力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各种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因素,把化解矛盾纠纷的关口前移,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争当人民调解能手”等活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要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化解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近年来,我市组建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缓和化解医患矛盾,社会反响良好。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要切实做好监狱、劳教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监狱、劳教工作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劳教人员的重要职责,其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能否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监所要认真贯彻监狱劳教工作方针,坚持监管工作“首要标准”,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确保监所持续安全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安全稳定放在首位,严格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制,不断完善监所安全稳定长效机制,深入开展监狱劳教系统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确保监所持续安全稳定。坚持把教育改造罪犯劳教人员作为监狱劳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管理教育、劳动教育和出(入)监(所)教育等工作,搞好出监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加强罪犯心理矫治,探索推广个别化教育、个案矫治等教育改造的方式方法,因人施策、一人一策,对症下药,努力做到教育改造工作形式、内容、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下转B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