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撞伤人 被判拘役又罚金

被告人刘中(化名)因酒后驾驶摩托车将行人郭某撞伤,9月13日,罗山县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中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被告人刘中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罗山县宝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供销社装潢建筑公司门口路时,撞上步行人郭某,致郭某轻伤。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刘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罗山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刘中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中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 帆 董 霞)

建房施工“零安全”

造成事故获刑罚

固始县一未取得建筑资质的包工头,在雇佣工人建房施工时未设置任何安全设施,致建筑工操作不慎坠楼并当场死亡。日前,固始县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裴某,男,1971年10月出生,住固始县黎集镇插花村。2010年12月,被告人裴某承建赵某等三户合伙共建的6间二层房子,承建地点在固始县黎集镇街道文化路南段。2011年6月7日,经人介绍,被害人彭某在裴某的工地上打工。次日上午,彭某在该施工工地二楼施工时,因操作不慎,从二楼楼顶上摔下,当场死亡。经查,被害人彭某在施工时未系安全带,施工现场也没有搭设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经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裴某对该起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50000元,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违反建筑规章制度,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施工,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裴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吴未未)

为争土地补偿款

妯娌一伤一获刑

妯娌之间因争土地分配补偿款而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嫂子方某打了妯娌刘某两巴掌,并致刘某轻伤。9月20日,罗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系本县刘冲村一组村民,与受害人刘某系亲妯娌关系。2011年2月10日,被告人方某因分配土地补偿款一事与妯娌刘某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厮打中,方某用手扇了刘某脸部两巴掌,致刘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次日,经法医鉴定,刘某的外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与被害人刘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方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种经济损失7000元,刘某不再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因生活琐事打伤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亲属关系,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 帆)

一个骗子三个托

骗走老汉两万多

家住南阳市卧龙区的田某,为获取不义之财,伙同王某等3人(另案处理)一起巧设计谋,以低价购买假“南阳玉”高价抛出获利为名,在罗山县城关骗取李老汉现金27000元。

2010年4月份的一天,田某找到王某等3人说:“我有一个想法,人们都说玉器能避邪消灾,现在人们正流行戴玉,我们购买一批假玉找个地方去骗点钱用。”4个臭味相投的人一拍即合,乘赵某的车来到罗山县城并在某宾馆住下,然后4人每天上街去找买主。一天,他们见一老汉正在罗息路口散步,这位老汉很像是个有钱人,于是田某便走到老汉跟前,自称是福建厦门来此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商,自己也有早晨散步的习惯,便与他攀谈起来,攀谈中“托儿”王某也过来了,自称是问路的。这时田某假装看到王某手戴的绿戒指,让王某取下来看看,并说此物很值钱,带上还能避邪消灾,其愿意用高价购买。王某就说自己是做玉石生意的,这次来就是要给某金店送一批玉石,不料丢了此金店的地址,自己还有一个合伙人,货都在合伙人那儿,于是王某假装打电话给其合伙人。过了一会儿,自称是王某合伙人的另一个“托儿”李某也出现了,他俩告诉田某有80枚这样的“南阳玉”戒指,因找不到联系的金店,愿意将玉器便宜卖给田某,而田某称自己只有几万元现金,还差几万元,想与李老汉合伙,把生意做成。贪图便宜、想挣大钱的李老汉没加思索便同意了,并说自己有2万多元钱,但存在老家涩港乡的一家银行里。于是4个人便找车去李老汉老家取钱。很快,他们便找到了第三个“托儿”赵某的车跟前,一番讨价还价后,便坐上赵某的车一起到李老汉老家取钱。

这时,李老汉的全部心思全用在了玉戒指能赚多少钱上了,丝毫没有感觉到这是一个骗局。李老汉将27000元钱取出来之后,交给了田某。而此时,钱已到手的田某急于逃脱,便心生一计,告诉李老汉27000万元的存款利息从合伙赚的钱中扣除,并让其再到银行去问问存款利息是多少。当李老汉从银行出来时,哪还见到田某等人的身影?

感觉上当的李老汉这时没有糊涂,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警方根据车号很快查出这伙骗子,并将田某抓获归案。在看守所里,田某悔恨不已,将自己分得的6000元钱,全部退还了被害人。此案经罗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日前,该县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000元。(周 辉)

盗伐杨树十棵

被判管制罚金

固始县一法盲村妇为谋取非法利益,盗伐本村集体树木后卖于他人获利400元。10月13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盗伐林木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祝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祝某,女,系固始县陈集乡藏集村人。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盗窃手段将本村集体所有的10棵杨树砍伐,并以4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被盗伐树木折合立木蓄积2.404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将所得卖树款全部退还该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章科)

加油插队引争斗

出手伤人获刑罚

10月13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加油站加油顺序问题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余某拘役4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16时许,被害人何某驾车到光山县寨河加油站加油时,见加油站工作人员余某先给插队到其前面的一机动车辆加油而产生不满,出口辱骂并指责余某。余某言语制止无效后,用板凳将被害人何某的左手砸致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未按顺序加油引起被害人不满后,未对被害人解释、道歉等妥当方式解决,而持械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受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余某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被害人遇余某未按顺序加油后,未冷静与之交涉,而出口辱骂,激化矛盾,在案发前也有一定过错。遂从轻对余某作出上述判决。(余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