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娟

“十二五”规划纲要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提高政府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是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但整体服务水平还比较低,覆盖范围不够宽,城乡居民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着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求,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人们的生活质量。各级政府应坚持以人为本,以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效能、提高服务水平为中心,树立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理念,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努力实现由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转变。在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以农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为导向,为农民创新创业创造条件,从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手,有序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

加大财政投入,突出公共服务供给重点。有力的财政支撑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保障。有效解决农村公共服务投入不足问题,增加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要求各级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农村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的总量与比例。当然,公共财政对农村的覆盖不可能全面铺开、一次到位,而是应分阶段、分区域地排出顺序,集中财力优先安排农民最急需、受益面广、公共性强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当前,应按照“十二五”规划要求,重点加大对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的供给。

创新供给方式,实现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方式多样化。一般来说,政府既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倡导者和参与者,还是整个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规划者和管理者。满足广大农民对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农技推广、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是政府的基本职责。除此之外,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逐步向各类社会组织开放。在明确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企业和各类社会团体参与农村公共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以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不足。近年来,虽然有些社会组织开始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事业,但我国农村公共服务底子薄、发展慢、制度不健全的状态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格局尚未形成。应大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创造良好的农村公共服务投资环境,畅通公共服务供给渠道,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公共服务又好又快发展。

健全运行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规范化水平。一是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机制和公共服务供给决策机制。二是健全农村公共服务监督机制,完善农村公共服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具体收支情况,对农村公共资源使用情况与供给过程开展监督和检查,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公共资源合理使用,实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将公共服务置于社会严格监督之下。三是建立权责统一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对于农村公共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政府和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达不到绩效考核标准或者工作失职者应追究相应责任,给予应有处罚。

(摘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