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纠纷早介入 真情感化异乡人

今年7月的一个晚上,淮滨县马集镇司法所接到电话,称:新蔡籍男子张某租赁本镇街道刘某家的房子做小生意,由于该房年久失修加上连续几天雨水较多,上面搭建的建筑物突然自行倒塌,张某头部被砸伤,伤势严重。张某的七八个在此做生意的亲戚聚集在一起准备闹事,如不及时调处很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引发外来务工人员群体性上访,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马集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赶往医院进一步了解情况,当了解到病人因无钱预缴医疗费医院已停止用药、伤势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后,调委会人员立即与医院协商,先给病人治疗,稳定了伤者及其家属的情绪,然后又到事故现场同当地村干部一起进行勘察、调查,并查清了事发房屋所有人刘某的基本情况。

刘某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很差,当调解员向他说清来意后,他声称自己的建筑物是牢固的,是因张某个人的过错引起了建筑物倒塌,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调解员向刘某耐心讲解了《民法通则》中的相关知识,终于促使刘某的态度改变。但他表示自己还欠着五、六万元的债,也没有财产,即使法院判决,自己也无履行赔偿的能力,目前只能承担几百元的赔偿款。

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分歧较大,调解一时无法达成一致。受害方的亲属表示如果对方的态度不转变,他们将不惜一切代价,采取一级一级上访的方式,直到讨回公道。调解人员进一步从情理、道理和法律等角度做工作,刘某在与家人商量后终于自愿来到马集镇司法所接受调解。双方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经多次协商,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8500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权利。协议达成一致的当天下午,刘某便借齐赔偿款,一次性履行了赔偿协议,至此,这一场很有可能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该案为因建筑物倒塌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刘某对自家搭建物未尽维护、管理义务,致使张某受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刘某应对本次事故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案件所涉及的人身损害事故属于意外的突发性事件,尽管人身损害程度和最终达成的赔偿金额不大,但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就有可能激化矛盾。该案调解人员从情、理、法等多种角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使双方互让互谅,求同存异,走上了“以和为贵”的道路。

编者按:

人民调解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今年以来,市司法局在全市集中开展了“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动员和组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主线,扎根基层、无私奉献,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并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和技巧,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本报从今日起特选其中的经典案例予以刊登,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