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 霞 袁凌翔)日前,潢川县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张某抢劫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予以改判,被告人张某的刑期由有期徒刑7年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
2010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黄某等3人结伙作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2011年3月7日,该院以抢劫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认定张某系未成年人犯罪。2010年5月23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以(2011)潢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3000元。潢川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自首,属认定事实错误;对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较轻。
该院于2011年6月3日依法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该院的抗诉理由,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