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章科

固始县青年男子华某从别处购来毒品带回家乡贩卖,未料刚卖出0.4克即案发。华某贩毒得款300元,却为此付出沉重代价。2011年9月6日,固始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华某,男,1986年1月出生,住固始县城关镇某小区。

2010年11月份,华某伙同他人在光山县城关一宾馆内从毒贩刘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8.5克,以30元每颗的价格购买“麻古”20颗。

被告人华某返回固始,并于同月的一天晚上,在固始县城关红苏路,将冰毒0.4克卖给吸毒人员何某,获款300元。

案发后,华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