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一周年。《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向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方向迈出了新的实质性步伐,同时也为加强新形势下无线电管理工作,处置无线电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保证。在《规定》颁布实施一周年前夕,信阳无线电管理局局长刘贻明接受记者采访,并回答了所提出的问题。

记者:《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答:《规定》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无线电管理法规。《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向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方向迈出了新的实质性步伐,同时也为加强新形势下无线电管理工作,处置无线电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证。

记者:什么是无线电管制?

答: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记者:《规定》对实施无线电管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定》第三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记者: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有关单位、个人应如何做?

答:《规定》第九条规定,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第十条规定,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铁路、广播电视、气象、渔业、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制。

记者:市无线电管理局如何贯彻好《无线电管制规定》

答:《规定》是加强新时期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各级各部门及设台单位,要从国家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严格遵守《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统一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无线电安全与畅通,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