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 柳)日前,记者从我市民政部门获悉,为使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有保障,我市将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市民政部门力争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据悉,该项政策中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据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廖勇介绍,上述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退役士兵统计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会审认定的依据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2名以上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于在核查认定中出现的疑难问题,逐级请示,市民政局将疑难问题书面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研究后对各地进行书面答复。

审定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河南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做到适时更新、动态管理。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市民政局将于10月20日前将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的《河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汇总表》(加盖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公章)报省民政厅,力争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