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少年疯狂盗窃 楼上居民悄悄报警

本想乘中午人们午睡之机盗窃电瓶,没想到整个作案过程被楼上一居民用一相机偷拍并及时报警。日前,新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根据群众报警,及时赶到现场,将正在某小区楼下盗窃电动车电瓶的两嫌疑人当场抓获,缴获电瓶两块。

9月4日中午1时许,家住新县县城某家属区三楼的金先生到阳台拿东西时,无意中发现楼下有两个10多岁的孩子正在用工具撬盗院中停放的电动车的电瓶。他没有声张,而是悄悄拿出自己的数码相机将两人的作案过程摄下,并用电话悄悄报警。这两少年撬盗一块电瓶后,见无人发现接着又继续撬盗另外一辆电动车,得手后准备逃离时被及时赶到的巡警抓个正着。

经讯问,这两名嫌疑人阮某(14岁,新县新集镇人)、徐某(14岁,新县城关人)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了撬盗电瓶的事实。

(王萌萌)

患病男孩走失 巡警热情救助

8月31日12时45分,息县巡特警大队民警巡逻至息县千东路阳光小区门口时,发现一名20岁左右的青年男子侧躺在阳光小区门口的长椅上,身体颤抖,神志不清,无法言语,其随身也没有携带有效证件,民警从他的衣着打扮观察并不像是流浪汉,民警从周围群众了解到该男孩在门口已经坐有两天了,滴水未进,可能精神不正常。

了解情况后,民警到附近的餐馆为男子买来面条和矿泉水,当把面条和水送到他面前时,他便狼吞虎咽地吃了起来,显然是饿坏了,此时围观的有一名妇女称以前见过他,他家好像就在息县公疗医院附近。

得知这一情况后,民警在男子吃完饭精神明显好转后,立即驱车将该男子带到公疗医院北附近打听是否有他熟悉的人,一连走访了几十家,也没有人能认出他,当走到了卢庄时民警再次向其询问是否记得家在哪里,该男子突然“嗯”了一声。民警让男子走在前面带路,果然男子将民警带到了一家居民楼下时,这时有群众认识他,说他家就在四楼。

听到这些,民警们喜出望外,赶紧带着他到了四楼,开门的正是男子的母亲尹某,见到自己的孩子后,她喜极而泣,一把抱住儿子。原来其儿子尹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平时在家都不敢让他出门。其走失后,家人非常着急,已经全部都出去寻找。尹某连声说着“谢谢你们,太谢谢了。幸好有你们的及时帮忙,我以后会更加小心再也不让儿子走丢失了!”(王萌萌)

无据猜疑引纠纷 法院判决止纷争

9月14日,光山县法院斛山法庭对原告蔡某诉被告胡某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蔡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298元,由胡某赔偿1319元,其余损失由蔡某自己承担;胡某的相应损失共计2022元,由蔡某赔偿1213元,其余损失由胡某自行承担。

蔡某与胡某是邻居,两人素有嫌隙。今年4月的一天下午,蔡某发现自己的树苗被人偷了,此时恰遇胡某经过此地,蔡某便指桑骂槐地骂开了,胡某没有回应。次日凌晨,蔡某经过胡某住处时又开始谩骂,胡某便搭讪,继而对骂。蔡某要求胡某查看被盗现场,双方发生拉扯、扭打。斗殴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地受伤,后被人劝开。经村干部调解,双方到村卫生室作了简单处理。蔡某于当日下午前往光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2428元,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轻微伤。胡某也于同日住进卫生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1257元。后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但胡某认为蔡某故意扩大损失,拒不履行调解协议。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447元。胡某应诉后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蔡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7200元。蔡某收到反诉状后,增加赔偿10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蔡某无端猜疑他人盗窃并辱骂他人致纠纷发生,在斗殴中致伤对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反诉原告)胡某在纠纷发生后,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与之对骂引起斗殴,并在斗殴中致伤他人,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互间的损失,医疗费应凭据抵消,误工费、护理费应当参照2011年度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就医远近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因系轻微伤驳回精神损失费赔偿请求。

(易秀芳)

伪造提货单骗财 构成诈骗罪获刑

近日,平桥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曹某为了骗钱,找人伪造了维雪啤酒(信阳)公司发货单,与被告人沈某预谋后,于2011年1月23日,将一张伪造的维雪啤酒(信阳)公司发货单以22200元卖给张某、陈某后,张某、陈某二人用该发货单从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提走价值24030元的啤酒。曹某分得赃款17200元,沈某分得赃款5000元。案发后,曹某、沈某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提货单卖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沈某有自首情节,且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遂对其二人从轻判处以上刑罚。宣判后,二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王晓丹)

昔日打伤邻居 今朝投案自首

2002年8月22日,家住光山县弦山南路的黄某(女),因为琐事将邻居向某殴打致轻伤,案发后黄某潜逃,成了一名女逃犯。这一逃就是9年。

今年,全国“清网行动”开始后,光山县公安局弦山派出所针对逃犯黄某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相应的追逃措施:一是力图摸清潜址,组织警力对其实施抓捕;二是对其家人宣传法律法规,表明公安机关在“清网行动”期间对自首逃犯的宽大政策,力争黄某回老家自首;三是找到受害人一方开展劝解工作,并通报弦山派出所抓捕犯罪嫌疑人黄某的情况。

然而,黄某的公婆由于年事已高,对公安机关的宣传教育不为所动,劝投工作一时陷入僵局。2011年8月22日,弦山派出所民警彭继强、曾勇再次来到黄某的家中,对其亲属宣传法律政策时,遇见黄某的姐姐。经认真的劝解工作,其姐表示愿意规劝黄某投案自首,并替黄某承担医药费。派出所民警立即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做受害人的工作,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8月29日,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潜逃整整9年后,终于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弦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王萌萌)

兄弟修路闹矛盾 人民调解显真情

9月1日,浉河区游河乡司法所出现了一位熟悉的身影,此人是前几天曾来过的姚湾村村民陈某,这次来是因为其兄长因盖房占路一事,请司法所帮助解决。

今年年初,陈某的哥哥新盖一间自建房时,将原来通往自家的一条由西南至东北的一条路挖断,并重修一条西北至东南的路,至使李某出行不便。李某多次找其哥协商,要求其恢复原路无果后,请求村委会对此进行调解。经过村委的调查后,认为新路确实对李某的出行造成不便,经过共同协商,由李某购买水管,李某的哥哥负责将原路恢复。二人均表示同意,但事后二人并未履行协议。

当李某再次请求援助时,游河乡司法所所长同姚湾村村干部一道来到李某兄弟二人家中,见二人矛盾不减,争吵不断,负责调解工作的人员对兄弟二人进行了长时间的说服教育。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疏导和感化之后,兄弟二人都深感愧疚,并承诺在7日内两人共同修复通往李某家的路,不再就此事闹矛盾。

后来,该所在回访中,发现其兄弟二人和好如初,道路也修平整了。

(孙建军 张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