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保管假币百万元 构成犯罪获刑10年

为获得2000元的报酬,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还帮人保管,8月15日,陆某被光山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女,住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余集村后湖组。2006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陆某与王某相约在一小学门口见面,见面后王某将一手提包交付给陆某,并告知包内物品是假币,要求陆某予以保管,并许诺给好处费2000元。陆某接收假币后乘出租车将假币转移到乡下保管。当日11时30分许,办案民警将持有假币的陆某抓获,当场收缴假币100万元。后陆某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陆某取保候审期间外逃。2010年6月9日,陆某到光山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决定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她再次外逃。2011年4月12日,陆某又到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交付委托保管的是假币而予以接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陆某在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外逃,后主动到案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戴启坤)

拖欠房租起纠纷

解除合同还赔偿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解除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被告林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3376.1元。

2010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告马某将其所有的门面房租赁给被告林某,合同中约定租期4年,年租金3万元。合同中又约定,林某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先付房租后用房;未经马某书面同意,林某转租、转让租赁房屋以及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的,马某均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合同签订当日,林某向马某支付租房款500元。后经马某催要,林某未再交纳房租,马某遂向林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林某不同意,于2010年11月11日将门面房的4个大门焊死,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约。被告林某未能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地足额缴纳当年租金,违反了双方关于租金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且其又将租赁房门焊死,李某的行为是引起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马某以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请,应予以准许。林某焊死租赁房门的行为损害了马某的合法财产,林某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杨 瑛 王倩倩)

少女离家出走

路遇巡警获助

2011年7月17日20时许,潢川县巡特警大队民警在街面巡逻时,一名中学生模样的小女孩走到巡逻民警面前说自己迷路了,需要救助。民警详细询问了这个小女孩的情况后,得知她名叫张某,今年15岁,家住固始县城关镇,因与父母生气,自己一个人骑自行车准备去平顶山她姨家。当从固始骑自行车路过潢川时天已经快黑了,她也迷路不知朝那个方向走了,见到民警在附近巡逻就赶紧来求助。

民警听完她的诉说,知道这是一个正处在叛逆期因耍脾气而离家出走的小女孩,于是将其带回大队值班室,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之下,这名小女孩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将其父亲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了民警。其父亲听到民警述说后,立即租车从固始县赶到潢川县巡特警大队,对民警的救助表示万分感谢。(吴 铭)

因婚约引发纠纷

司法调解解民忧

日前,在罗山县高店司法所的调解下,一起因婚约纠纷引发的矛盾终于得到解决。

2009年3月,罗山县高店乡某村村民李某为该村村民夏某的儿子介绍了一个对象,女方为正阳县皮店乡人,名字叫小翠(化名),是村民李某的亲戚。当天夏某带着儿子和李某一同到皮店乡与小翠见了面,双方表示满意,夏某当即给了小翠3600元钱作为见面礼。回来后,夏某又通过李某给了女方小翠4800元钱。之后,夏某和小翠再没见面,有事通过媒人联系。2009年9月,夏某通过媒人李某要求谈论双方的婚事,女方表示同意,夏某另付给彩礼钱10001元,约定当年农历腊月十八结婚。期间,女方提出男方要在县城盖房后才可以结婚,否则要另外付给女方60000元钱。男方称双方登记结婚后可以给此钱,女方则坚持先给钱后登记,双方因此而起争执,婚事就此耽误下来。2010年10月,夏某听说李某又在给小翠介绍对象,认为小翠是在通过李某诈婚,随即找到李某,要求退还自己的彩礼钱19000元,李某称自己并无过错,这个钱不能退,夏某随后天天到李某家吵闹,并扬言要在李某家中长住,两个本来很好的邻居却成了冤家对头。

高店司法所在认真核实情况后进行调解,批评双方以钱论爱情的错误行为,指出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调解,小翠家人一次性退还夏某彩礼钱11000元,这起因婚约引发的纠纷才算平息下来。

(赵秉政 彭 涛)

理性执法调矛盾

宽严相济促和谐

2011年8月23日15时许,罗山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110指令:西城区三里桥路边有人打架。接警后,西城派出所民警李勇、冯有洋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一名50多岁的妇女躺在地上,周围是围观的群众,民警当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对此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了解到:这位伤者叫王某(女,52岁,淮滨县谷堆乡栗园村人),是一名淮滨至信阳客车的售票员。当天下午,当客车行至三里桥时停下拉客,在拉客的过程中与现场一名揽客的小伙子发生争执,后在相互拉扯中王某摔倒,王某紧紧抓住对方的上衣,小伙子在逃离时将王某在地上拖了几米,同时对王某的背部打了几拳后逃离现场,王某身上无明显伤痕。据伤者王某和现场证人反映:打人者是一名20多岁的男青年,左手食指残缺,他经常在三里桥附近揽客,但不知姓名。综合分析案情后,西城派出所所长高宏海安排李勇等以罗山县客运站为中心,以左手食指残缺这一明显特征为目标,展开排查。经过几天走访、筛选,最终锁定一名叫范某(男,20岁,家住罗山县尤店乡尤店村)的男青年有重大嫌疑。8月24日,根据前期摸排线索,西城派出所民警在罗山县城关南街仁和快捷酒店将范某抓获。在询问中,范某对殴打王某的一事供认不讳,并愿赔偿对方的医药费,希望取得王某的谅解。最后双方在西城派出所的调解下,范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医药费2000元,王某不再追究范某的任何责任。鉴于范某是初犯,认错态度较好,西城派出所依法从轻对其进行了处罚。(王萌萌)

弟杀亲哥家人隐瞒

群众举报真相大白

息县彭店乡一男子陈某把亲哥哥打死后,其家人为了保全他,对外称其哥哥得急病暴死。陈某杀害其哥哥的犯罪事实暴露后,陈某畏罪潜逃。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陈某潜逃14年后还是落入息县警方的法网。

1997年7月18日夜,犯罪嫌疑人陈某(男,汉族,家住彭店乡柳围孜村西陈庄)与其哥哥因家庭琐事发生撕打,并持棍棒将其哥哥当场打死。案发后,陈某的家人为保陈某性命“私了”此事,偷偷把其哥埋葬,并对外一致谎称其哥死于急病。事发20多天后,息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但此时陈某已逃之夭夭,息县警方曾多次抓捕均未果。

自“清网行动”开展以来,息县公安局彭店派出所全力抓捕陈某。该所负责人王俊杰带领民警通过摸排及信息碰撞分析,最终锁定陈某在广州市的潜址。息县公安局当即成立以副局长陈勇为组长的抓捕组,立即前往广州对陈某实施追捕。

8月17日下午18时许,陈某的行踪被成功锁定,陈勇带领蹲守组人员立即出击将其抓获,其妻王某因涉嫌包庇也被抓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王某已被押解回息县,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杨云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