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 霞)近年来,潢川县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共对84名犯罪嫌疑人采用了非羁押诉讼,无一名非羁押诉讼犯罪嫌疑人干扰司法秩序,无一起案件引起当事人信访,有效地缓解了羁押场所的压力。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积极促成和解,有效地化解了其抵触情绪,减少了社会对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五查五看”,依法合理界定适用范围。该院根据犯罪性质、情节、主体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进行了区分和界定,对适用非羁押诉讼的案件坚持“五查五看”:一是查犯罪主体,看是不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残疾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及老年人等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二是查主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不大,犯罪后能否深刻认罪,能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三是查适用的刑罚,看是不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等刑罚案件;四是查认定证据,看是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五是查犯罪形态,看是不是属于过失犯、初犯、偶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及防卫或避险过当犯罪。

实行风险评估,确保适用效果。为了使非羁押诉讼得到有效落实,该院将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两个评定:一是社会评定。由案件承办人督促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学校、监护人沟通,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周围群众的评价及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羁押诉讼处理的建议,对有直接受害人的案件,重点听取受害人的意见。二是综合评定。在决定适用非羁押诉讼之前,对当事人和解情况、各方面的评价意见进行收集,对案件事实、定性、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析,重点评估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是否存在上访风险、案件是否能够顺利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对经评估不存在上访风险,且能保障顺利诉讼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对存在风险的轻微刑事案件,研究制定化解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同时报控申部门备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定期回访帮教,促使悔过自新。该院在对轻刑犯罪人员实行非羁押诉讼的同时,努力做好对他们的帮教工作,促使其改过自新,防止重新犯罪,确保非羁押诉讼适用价值的实现。一是坚持说明理由制度。对适用非羁押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由案件承办人向其说明非羁押的理由,重点讲明非羁押诉讼的适用目的,理解到非羁押诉讼的初衷。二是坚持回访制度。对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由案件承办人进行一次回访,通过走访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周围群众,了解犯罪嫌疑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后的生活情况、思想动态以及受害人、周围群众对非羁押诉讼的评价。对犯罪嫌疑人与受害方仍存在矛盾的,由案件承办人积极协调解决,同时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