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检察院检察长 聂家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诉讼监督的重要职责。在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充分履行职能,营造和谐的执法秩序和法治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和谐是一种目标,法律监督既要促进和谐,还要和谐监督

一是树立和谐执法思想。和谐社会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和谐执法思想,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这一执法思想包含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重点就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二是增强和谐执法能力。检察机关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首先要有一支素质高、执法能力强的检察队伍做保障。三是培养和谐执法作风。执法作风反映执法水平、反映执法能力,只有转变执法观念,培养和谐的执法作风,才能增强和谐执法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和谐是一种状态,法律监督既要和谐推行,还要注重效能

一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办案工作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单纯业务观点,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法律和政策结合起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相统一。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改变仅以数量评价工作业绩的思维定式。三是做到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相统一。四是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相统一。五是实现检察工作的全局与局部相统一。无论是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察院建设,还是检察工作改革、理论研究、检务保障等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全局来开展。六是坚持检察改革的力度与效果相统一。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保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检务公开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适时通报检察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促进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良性互动,落实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投诉机制,实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拓宽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

三、和谐是一种关系,法律监督既要追求实效,还要讲究方法

和谐监督,涉及监督环境、对外监督、接受监督三个层面。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需要领导机关与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需要监督对象的理解和配合,需要主动、全面、真诚地接受外部监督。在开展法律监督时,要着重处理好两个关系:一要处理好与人民法院的关系。要坚持监督与配合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沟通与制度并重。二要处理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一方面,要认真开展监督;另一方面,要运用客观实际的事例说明违法办案导致的恶果,引导侦查机关向乐于接受监督方向发展,防止思想上的对立造成监督不力和监督混乱。从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入手,与公安机关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其中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中提出的纠正意见,口头提出的轻微违法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研究纠正,书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由公安局党委会研究,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检察机关要求追捕和要求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对受理案件办理和实施监督中存在违法行为,既可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也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发现侦查活动违法应向组织汇报,不得以个人身份向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提出纠正意见,防止出现矛盾;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对纠正意见均需无条件执行,以保证纠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