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改善广大职工居住条件,促进信阳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目前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发展很不平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差距较大,职工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公平保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下称《意见》)的要求,决定自2011年7月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凡没有达到或超过规定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单位要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上年7月1日——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同时还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市2010年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59元,为此,根据建设部《意见》第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的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不得超过6177元,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将其下调至标准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及个人各5%调整为各8%。各单位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不得超过12%。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时限

各缴存单位应在7底前按照新的工资标准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县、区报市中心各管理部),同时还需提供本单位6月份人员工资发放名册一份,经市中心(各管理部)核定后再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内不得变动。未经市中心核准,或不符合缴存基数和比例规定的,一律不予受理。

自查及上报工作截止到2011年7月31日,希望各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