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其辉 宋 鹏)近年来,息县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坚持“三原则”,化解行政争议。

该院一是坚持自愿原则。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出于自愿,并不得侵犯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协调建立在查明事实,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既不侵犯原告合法利益,也不放纵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诉讼协调不得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协调。三是坚持司法不干预行政原则。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司法权必须尊重行政权,坚持司法不干预行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