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人及单位受到法纪追究

本报讯(安 宣)日前,潢川县恒源粮业有限公司“12·12”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人及单位受到法纪追究。

2010年12月12日13时40分左右,潢川县桃林铺镇恒源粮业有限公司粮食储备库建设工地发生一起因C型钢檩条搭设的简易脚手架焊接处裂断而导致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7.9万元。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承建方将安装施工项目违法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施工中没有按建筑施工规定搭设安全的高空作业平台,高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差、盲目蛮干,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潢川县恒源粮业有限公司“12·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潢川县桃林铺镇国土所工作人员方某、潢川县桃林铺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余某、潢川县桃林铺镇副镇长李某刑事责任;责令潢川县桃林铺镇镇长辛某和潢川县住建局向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依法追究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副总经理许某、业务员崔某,安装施工队负责人张某,潢川县恒源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刑事责任,并分别对欧凯钢结构有限公司、恒源粮业有限公司作出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