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其辉 宋 鹏)近年来,息县法院从审判实践出发,以“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

该院一是诉前协调。对一些矛盾尖锐、政策性强、当事人较多的行政纠纷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提前介入,一方面主动与行政机关协调配合,缓和当事人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通过耐心疏导,依法规劝当事人息诉息访。二是庭外协调。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多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另外,对于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可能要判决撤销的案件,多做协调工作,促成被告变更、原告撤诉;对于行政机关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在行政处理的弹性空间内开展协调工作等。三是庭后协调。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下,通过庭前和庭审中所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根源,提出解决对策,对尚有再次协调机会的,就一定再次进行协调,决不轻言放弃。四是听证协调。在行政听证这一平台上,辨法析理,说服教育,发挥协调作用,平衡各方利益,和谐处理好每一件非诉行政案件。五是回访协调。行政案件结案后,法院定期回访当事人,通过上门征询意见、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和提出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延伸审判效果,提高公民法制意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营造“官”民和谐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