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驾驶撞死人 投案赔偿获缓刑
固始县一男子驾驶半挂车沿312国道行驶,因违章行驶,与相对方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车主当场死亡。5月31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家半挂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固始县胡族镇米糠油厂门前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在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到现场的公安机关投案。事发后,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全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68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现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对方家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吴未未)
儿偷父亲钱
民警速破案
5月21日,商城县城关镇居民卢某报案称:其放在家中的银行卡不翼而飞,卡内的2200元钱被人取走。民警赶到现场实地查看后,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发现取钱者为几个十三四岁的男孩子。经卢某辨认,取钱人中有其10多天未回家的儿子。
为查明案情,民警了解了卢某儿子的有关情况,并在其经常上网的网吧进行蹲守。5月22日下午,民警接到信息称卢某的儿子在某网吧出现,于是民警马上赶到该网吧将其带至派出所询问,卢某的儿子为了请朋友吃饭和上网才偷了其父亲放在家里的银行卡,并将取出的钱挥霍空。
民警对卢某的儿子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对卢某教育其儿子的方式提出建议。(鲍翔宇)
老板贪图小利
托运赃物获刑
5月25日,光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物流公司老板因贪图小利,为犯罪分子托运赃物而触犯刑法的案件,二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邱某均从事物流业务。2010年3月18日、3月22日,被告人任某、邱某在托运人金学海、金礼勇(均已判刑)提供不出摩托车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金学海、金礼勇盗窃的8辆摩托车分别通过自己经营的物流公司托运至山东省青岛市。2010年3月26日,邱某委托杨建坤(另案处理)运输8辆摩托车行驶至青岛市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中7辆摩托车价值为35496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邱某为了贪图小利,在托运人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明知托运的摩托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托运人办理托运业务,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何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