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财政局提出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印发到市直各预算单位。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统一部署、同步编制、统一批复。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科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时,对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没有达到编制要求的,退回部门重新编制。由政府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经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再纳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达不到要求的退回部门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政府采购科审核后报预算科汇总。

预算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予注明。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为了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按月申报制度,各采购单位按照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分月采购计划。主管部门于当月15日前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分月采购计划,经部门预算科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送政府采购科,并批复各单位。不能按时报送的推迟到下月执行。

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照计划安排的项目实施时间,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预算单位在填报《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时,在直接支付栏中明确政府采购项目,报部门预算科,部门预算科审核确认报经局领导审批后交国库科。国库科根据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

预算执行中市本级追加预算、动用预备费、中央及省级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市级部门的项目,属于或应纳入政府采购部分的,在下达的指标文件中要明确并相应在国库支付系统增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然后按照上述政府采购规定程序执行。

年初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年中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首先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然后调增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单位上报采购计划,部门预算科初审后,政府采购科审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科的批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国库科划拨政府采购资金,国库支付系统按规定支付资金。

对以前年度已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签订了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属于履行原合同或归还各种借款的,经审核属实的不再重复招投标。

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需经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概算、预算、标底评审后,方能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

服务定点采购和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其组织政府采购流程、资金拨付按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

(三)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

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申请表》经部门预算科初审后,交政府采购科集中汇总,并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批复采购单位。

(四)政府采购招标程序

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科的批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科批复的采购方式以及采购单位的委托协议,按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公告,报政府采购科统一编号备案后,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开标前,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从政府采购科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事务。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事前必须签订该权属授权书),并将评标报告报送政府采购科备案。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采购单位、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科备案。

(五)政府采购资金运作程序

1.资金归集: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拨款)由国库科按照用款计划,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将资金转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

2.资金支付:供应商(采购单位)在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向政府采购科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决算评审报告、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经局领导审批后由国库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资金支付后,由政府采购科开具《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书》,预算科、部门预算科、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国库支付系统凭此通知按规定入帐。

3.资金节余。预算内资金节余,返还国库;预算外资金节余,返还预算外专户;财政专项资金节余,返还财政专户;单位自筹资金按原渠道划还采购单位。

(六)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