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电动车 民警巡逻抓现行

近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抓获了一名盗窃电动车的犯罪嫌疑人。

当日12时许,平桥派出所巡逻民警在位于平桥中心大道的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巡逻时,发现一名中年男子蹲在该医院车棚内的一辆紫色爱玛电动车旁,拧动车头左右摆动,还不时四处张望,行迹十分可疑。巡逻民警立即兵分两路,一路人员在附近蹲点守候,另一路人员在门卫室监控视频上紧盯其一举一动。一会儿,嫌疑人便推着电动车往门口走,正在此时,巡逻民警里应外合,迅速上前将其控制。经询问,该男子说话吞吞吐吐,神色慌张,对电动车型号、车架号等性能一概不知。这时,正在附近寻找电动车的车主前来指认该电动车,随后,民警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

经查,该男子系浉河区运输新村居民陈某,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将黑手伸向了电动车,犯罪嫌疑人陈某对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曹春明 段傲鸣)

旅途成“朋友”

夜半下贼手

5月9日凌晨4时许,信阳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夏某报警称,其在市内某宾馆住宿时笔记本电脑被盗。接到报警后,该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查勘,并及时通知反入室盗窃专业队民警介入侦查。经现场调查,受害人夏某称,其于5月8日在四川坐车至信阳途中,认识一名自称姓张的青年男子。两人在旅途中很快就成了“亲密”朋友,相互间还留了电话希望保持联系。到信阳下车后,已经成为朋友的两人便相约入住市内同一宾馆。9日凌晨3时许,受害人夏某一觉醒来后,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再看看张某也不见其踪影,与其联系时,张某称临时有事已经离开信阳。民警经分析认为,张姓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极有可能作案后连夜逃离信阳。民警随即带着受害人夏某及宾馆老板前往火车站等场所进行查找。

9日凌晨5时许,当民警及受害人夏某查找至信阳市火车站一楼候车室时,远处发现一名候车男子与受害人报案所称的嫌疑人特征相似,经受害人夏某和宾馆老板仔细辨认后,发现该名可疑男子正是那名自称姓张的犯罪嫌疑人。民警立即将其控制,当场从其携带的包内查获受害人夏某的一部被盗笔记本电脑。经突审,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2岁,河北省邯郸市人)交代,其于5月8日晚随夏某入住宾馆后,半夜时分,见警惕性全无的受害人夏某已经熟睡,便悄悄盗得笔记本电脑一走了之,自认为“人不知鬼不觉”,没想到在上车前十几分钟却被民警截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付金钟)

擅自采伐树木

被判管制罚金

5月9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项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8日至9日,被告人项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擅自砍伐其购买的某村所有、他人实际承包的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夹河堆林场的杨树207棵。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0.3783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余 婧 方 平)

烟酒店内欲“调包”

行骗未成被拘留

近日,息县某女在烟酒店玩“调包计”,欲行诈骗,结果被店主及时识破报警,警方查证后将该女行政拘留。

4月18日下午6时左右,43岁的女性潘某来到息县城关某烟酒门市部,她一会儿要买饮料,一会儿又要买“玉溪”牌香烟,但最终一样都没买。店主张某见其行迹可疑,便要求查看她随身携带的提包,遭到拒绝后,张某报警。然而,民警接到张某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民警在潘某的手提袋中却未发现任何可疑物品,加之张某并未亲眼看见潘某调包行骗,调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出勤民警并没有因此泄气,他们一边抓紧询问潘某,一边在该烟酒店内进行细致搜查。很快,民警们便在店门后面的杂物堆发现了一条“玉溪”牌香烟。店主张某证实,该香烟并非自己店内经营的烟草。后经息县烟草局工作人员鉴定,该条“玉溪”牌香烟确系假冒产品,打开包装发现,烟盒里面装的全是低价“哈德门”牌香烟。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潘某低下了头。她承认该条假“玉溪”烟系其事先准备好的,欲伺机以低价香烟调换名贵香烟,事情败露后,又趁人不注意丢弃在店内的违法事实。潘某因诈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袁祖祥 魏 红)

少年辍学“泡”网吧

校园抢劫供开销

安徽省霍邱县一少年对上学不感兴趣,辍学后上网混日子。为了解决开销,他对其曾经就读的学校的学生连续多次抢劫。5月9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龙马(化名)拘役3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龙马出生于1994年9月,系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西楼村人。2009年,龙马从安徽霍邱老家转学到河南省固始县桃花坞中学上学,因学习成绩不佳不到一年即辍学。

龙马辍学后不听父母劝阻,执意在固始县“混日子”。其经常在网吧里“泡”着。为了维持生活,龙马决定抢劫桃花坞中学学生的钱财。

201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龙马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对桃花坞中学学生魏某、黄某等7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索要现金,实施抢劫4次,共得赃款5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马单独或伙同他人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龙马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吕志豪 吴未未)

客车偏离车道撞死两人

驾驶员自首赔偿获缓刑

湖北省大悟县一驾驶员驾车时偏离车道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三轮车相撞,致两人当场死亡。虽然罪行严重,但肇事者当场自首,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因此获得了轻判。5月11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查明:2011年1月21日晨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一大型客车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始县状元大桥时,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相对方向的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和该三轮车乘坐人付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在现场拨打“110”报警,并向前往处理事故的警察投案自首。固始县交警大队经勘测认定,黄某驾驶车辆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后,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8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辆行驶途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肇事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托管单位提供了帮教材料,法院认为判处其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吕志豪 吴未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