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章科)固始县一窃贼为获取不义之财,趁人不备盗取他人汽车电瓶,不料被车主当场发现。为了防止被抓,窃贼捡起路边的砖块将前来追赶的失主砸伤。4月25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转化型抢劫案件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系固始县人,住沙河铺乡某居民区。

2010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窜至固始县城关镇光明路,发现被害人李某门前停放了一辆“北京福田”牌汽车,见四周无人看管,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扳手等工具,伺机盗取该车电瓶。岂料,在拆卸过程中,被车主李某及其邻居周某发现。被告人仓皇逃跑。李、周两人遂顺手拿起铁锹等物品追赶。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为防止被抓,随手捡起一块砖头,向李某砸去,致使李某受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逃避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在作案时被发现,未能窃得财物,系未遂。法院遂结合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