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报讯(何 骁)日前,光山县法院审结一起以抗癌药品作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窜至光山县城关,采取引诱他人参与共同购买所谓“抗癌药”的手段,以转手倒卖赚钱作诱饵,从中骗取参与人的出资款。预谋后,杨某的一名同伙(杨称其为“老五”)在光山县司马光中学门口寻找目标时,遇到机动三轮车司机张某停车在此等乘客。操外地口音的“老五”便以找居住在光山县三高院内的“陈峰”(杨某的同伙)为名,要求张某用三轮车将其送到光山县三高。在此等候的杨某谎称自己是该校的退休教师“陈主任”,认识陈峰。走了一段路后,杨某让两人先停下等候,他一人去将陈峰找来。过了几分钟,杨某与陈峰一起到三高附近的盛湾村曹河村民组与张某、“老五”两人见面,商讨药品买卖事宜。陈峰拿出一粒样品给杨某,称每粒售价60元,可供货2000粒。“老五”当场说要的就是这种药,愿意出价每粒80元,将2000粒药品全部购下。但陈峰提出此药只卖给本地人,不卖给外地人。于是杨某与张某商量由张某出资4万元,余款自己出,将药买下后,以每粒8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老五”,两人各获利2万元。张某信以为真,立即回家执意要求家人筹资,其子认为是骗局,带人与张某一起去见杨某等人。在盛湾村曹河村民组一路口,杨某的同伙见张某身后有多人跟随,立即逃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及其同伙共同预谋,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其行为应认定为主犯,应依法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被发觉,其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依法减轻处罚。

归案后,杨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为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