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赌博起争执 发生厮打丧了命
固始县一男子到其姨哥家作客。酒足饭饱之余,姨哥邀请其一起赌博娱乐,没想到乐极生悲,在赌场里与人发生斗殴,该男子竟因此送了性命,凶手也因此入狱。近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
法院查明,被害人许某系固始县分水亭乡农民。2010年8月16日中午,许某前往家住固始县沙河铺乡黄土村的姨哥张某家作客。许某、张某和另一陪客人共饮二斤白酒。
当日下午,张某提议在家里以“砍干宝”的方式赌博,张某、许某和张某的邻居孙某参与。结果,许某输了900元。14时许,张某租车带领许某前往沙河铺乡夹河村一露天赌场参赌。该赌场聚集20余人。张某参赌后坐庄,因为输钱赔不起,与多名下注的赢家发生争执,张某挨了拳脚。许某见状,遂帮助张某与被告人王某(固始县沙河铺乡庙庄村农民)发生厮打,10余钟后被人拉开,双方均有轻度外伤。不久,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张某、许某等人进行了处理。
事后,许某感觉头部很痛,且精神恍惚。许某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对尸体检验鉴定,许某系外伤造成左大脑动脉瘤破裂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大面积出血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许某因赌博发生争执,致互相厮打。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吕志豪 吴国磊)
入室盗窃被发现
打伤他人被判刑
在他人家中行窃时被房主发现,在逃脱时将房主打伤。近日,由淮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被该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50岁的被告人赵某是安徽省临泉县滑集镇杨小行政村人,因半辈子单身一直靠拾荒维持生活。出于这种“活得窝囊”的心理,2010年8月24日凌晨,赵某携带铁撬棍、单刃钢刀、扳手等工具,窜至淮滨县王家岗乡郑营村刘某家盗窃时,被刘某发现,赵某用携带的铁撬棍将刘某头部打伤,后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并致人受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陈雪晖 祝 冰)
收取货款不供货
被判违约付本息
安徽省一公司因生产需要与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签订购买红砖协议,并提前将货款支付给被告。不料,该砖厂在未供货的情况下将砖厂转让他人。近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合同违约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任某将54000元购砖款返还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电力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法院查明:2008年7月20日,原告电力公司因建设变电站,向被告任某承包的砖厂购买红砖200000块,每块单价0.27元,计款54000元。该砖厂经办人闫某给原告方预开了销售证明,承包人任某也在证明书上签字。同月25日,原告将54000元预付给被告,并由任某签字收取。
此后,原告方到该砖厂取砖时,发现被告任某已将砖厂转让他人承包并因故停产。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砖预付款54000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任某在承包经营砖厂期间,与任某达成购买红砖协议,并提前将购砖款54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接受购砖款并以其承包的砖厂的名义给原告出具销售证明,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任某未按约定交付红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吕志豪 吴章科)
一女子欲跳楼自杀
民警相劝化险为夷
近日,淮滨县公安局张庄派出所快速反应,成功处置了一起一名女子因受到家庭暴力欲跳楼自杀事件,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当日14时30分,淮滨县公安局张庄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乡计生所建筑工地有一名女子要跳楼。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欲跳楼者马某,她和丈夫孙某都在乡计生所建筑工地打工,期间妻子马某向其丈夫孙某要钱买水喝,受到丈夫的责怪和殴打。马某一气之下来到乡计生所楼顶欲跳楼。民警了解情况后,立即向淮滨县公安局值班领导报告,同时对马某进行劝说,并当众对其丈夫孙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此时,孙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不再殴打妻子马某,并向民警递交了保证书。通过民警的劝说,马某最终放弃了轻生的念头,从楼上走了下来。
(王长江 姜树海)
“热心”帮人买木材
骗取货款被判刑
固始县一农民想急于发财,竟使出歪招,虚构替人购物的事实,骗取他人的购物款。最终,该农民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日前,固始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陶某现年41岁,系固始县祖师庙乡大冲村农民。2010年12月初,被告人陶某与周某预谋,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当时,身在湖北省麻城市的被告人陶某与安徽省叶集镇从事木材加工的邹某相识,遂与其联系,谎称已与周某谈妥,要买周某的树木出售给邹某,取得邹某信任。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陶某谎称木材已经被装车,让邹某向其银行卡汇款。邹某遂汇款25000元。被告人陶某将款取出,分给周某8000元,自己携剩下的17000元逃往外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退出部分赃款,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吕志豪 吴国磊)
冒充警察招摇诈骗
法不容恶被判重刑
几次“进宫”仍不思悔改,冒充警察再次行骗,法不容恶被判重刑。近日,光山法院以招摇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被告人彭某,因犯盗窃罪,2006年7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诈骗,2007年7月18日被劳动教养1年;因犯诈骗罪,2009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4月份刑满获释。出狱后,彭某重操旧业。
法院查明:2010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着警服冒充光山县公安局人民警察,召集陈某、夏某、王某、熊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到光山县城关大别山建材某旅社,以抓“卖淫嫖娼”为名进入该旅社将李某带走后,并以光山县公安局民警的身份要求李某交“罚款”,勒索李某现金4000元。次日21时左右,被告人彭某再次冒充光山县公安局民警,召集上述四人到光山县城关弦山大道某宾馆,冒充警察准备以抓“卖淫嫖娼”为名勒索财物时,被光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冒充人民警察,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其冒充人民警察招谣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被指控的第二起犯罪系未遂及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夏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