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 骁)日前,光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挪用公款犯罪案,被告人阳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医保基金3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9月,被告人阳某在担任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收取的光山县电业局、光山县二高等单位交纳的医保基金300余万元不入账,借给朋友从事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结合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