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 婧)两名学童小海与小焕因琐事在课间发生厮打,导致小焕受伤。日前,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小海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小焕各项损失31681.82元;双方所在学校赔偿小焕损失989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9日下午,小焕与小海在课堂上发生口角,下课后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导致小焕受伤。小焕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为右上肢肱骨踝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3964.40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焕与小海作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上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打架,且造成小焕受伤,两人均有过错,小海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小海是未成年人,其责任应由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另外,因学校对两名学生在校期间未能完全尽到教育、管理义务,该事故发生时没有得到校方的及时制止,学校应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法院酌定小海、小焕及学校分别承担50%、35%和15%的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