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1月至2004年5月
土地增值税开征于1994年,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要求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按照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豫地税发【1995】167号文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进行明确:(1)转让民用住宅的,预征率5%;(2)转让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10%;(3)项目划分不清或涉及成本确定等其他原因的,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10%;两年后根据我省情况,豫地税发【1997】160号文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进行调整:(1)转让民用住宅的,预征率1%;(2)转让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3%;(3)项目划分不清或涉及成本确定等其他原因的,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3%;
(2)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
2004年6月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针对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各地税款有不同程度流失等问题,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04】125号文),首次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下要求一律使用核定征收率计算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可以定率也可以定额)。征收率由各省辖市局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盈利状况在0.7%-1%幅度内确定。我市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是1%(信地税函【2004】45号文)。2006年财税(2006)21号、豫地税函(2006)121号文明确了纳税人建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转让旧房准许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未按规定预交加收滞纳金)等。我市转发2006年财税(2006)21号、豫地税函(2006)121号文件时明确我市普通标准住宅是144平方米。
(3)2007年2月至2010年3月
200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分为可清算和应清算。其中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应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可清算项目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办理清算。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2007年4月豫地税函(2007)113号)
豫地税函【2007】16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从2007年2月1日起。我省统一的核定征收率是普通标准住宅1.5%,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5%,土地5%。查账征收仍然采用预征的办法。即:(1)转让民用住宅的,预征率1%;(2)转让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3%;(3)项目划分不清或涉及成本确定等其他原因的,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3%;,待符合清算条件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00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4)2010年5月1日至今
2010年3月省局下发豫地税发(2010)28号文,自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核定征收率为:(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1、擅自销毁账簿;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五)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税率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以后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方式统一为查账征收。每个项目必须进行清算。无法清算的再采取核定征收。